第261章 死刑缓期执行 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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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事情还真有些复杂呢!阿礼国自诩在华夏游历多年,熟知华夏人情世故,也猜不出军政府该作何应对。

        却说编辑又说道:“最近,《民报》上发表了一篇匿名文章,就解决柯拜船坞纠纷提出了建议。其见解非常独到,主张将其改造成一家合资公司,以军政府、洋行为大股东,本地士绅可以凭土地入股,小柯拜若有意,也可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阿礼国眼前一亮,觉得此计可行。他知道,《民报》是暨南军政府的机关报,上述建议很可能出自军政府高层的授意。

        若把柯拜船坞改组成合资公司,既能妥善解决现有争议,满足军政府、本地士绅、洋行、柯拜家族四方利益诉求,又能为华洋商业合作树立典范,实在是高明之至。

        法庭这边,因为小柯拜与军政府民政部次长争论不下,只能宣布休庭,择日再审。法官建议双方坐下来坦诚沟通,争取和解,使船坞能够尽快走上正轨。

        华夏都有“息讼”的传统。儒家认为,与伦理相比,法律处于次要地位。因此,应重“礼让”而轻法律,把礼让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这种息讼思想的影响下,历朝都希望通过道德礼教,培养百姓道德品质,以达到“休诉”或“不诉”的境界。

        封建小农经济下,追求安宁、稳定,避免纠纷是社会认同的普遍心理。“息事宁人”不仅被法官所接受,也受到当事人的欢迎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在华夏封建社会,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,行政官员兼任法官,并无专业的法官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个冷知识是,华夏封建律例制订得相当严密。譬如满清的《大清律例》,堪称是华夏法律的巅峰,历任刑部官员都对《大清律例》引以为豪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大清律例》与《大明律》一样,明确规定官员判案必须引用律令条文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而官员大多是出身清贵的读书人,并不熟悉法律条文。为了规避风险,他们常常选择息讼,甚至强行要求当事人息讼。

        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,更是一言难尽。刑讯逼供、冤假错案都是屡见不鲜,即便是汉文帝、唐太宗、宋仁宗这样的仁主,也无力改革司法弊政。

        暨南军政府刚入主广州不久,司法审判体系建设仍在摸索前进。司法上,军政府同样主张减少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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