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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一章:正面交锋(5) 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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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李明站了起来,向法官宣读了我们的控诉书,详细的述说了案子的经过和对当事人钱芳造成的种种伤害,也同时对于我们诉讼请求的证据和法律支持条例进行详细的阐述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案子本身由于已经有公安的界定,本身不存在太多的异义,卢俊对于我们的其他要求全部提出了异议。

        法庭进入了双方辩论时间。

        卢俊站了起来:

        我们认为当事人受到了伤害应该受到赔偿,这是正当的理由,但是麦家福方面的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,企业方面也已经向受害人当面道歉,所以受害人原告方提出的在5家媒体上进行道歉,是没有具体法律条例支撑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轮到我了:

        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权法329条规定,被告麦家福超市方面肆意侮辱我的当事人,给我的当事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,这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,鉴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,我们经过慎重考虑,提出的5家媒体完全是合理合法的,被告必须为自己的恶意行为向受害人公开道歉,仅仅一个私下当面道歉是远远不够的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卢俊再次站起来:

        原告提出的24.6万赔偿金,有20万为精神补偿金,我们认为原告受到了伤害,这是无容置疑的,法律上也有规定指出我们必须承担一定的精神赔偿费,但是我们认为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达到伤害的最高标准,所以原告提出20万的天价赔偿,这是我们认为很不合理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我。

        我想问问被告的代理人,精神伤害的最高标准是什么,是死人吗?我的当事人在事情发生以后,一度精神失控,两次自杀未遂,被医院抢救过来,这时候,我想问问,原告企业在哪里,你们有行动了吗,没有,正是因为你们的漠然处事,造成我的当事人第三次准备自杀,幸亏民警及时赶到,才化险为夷,这样的伤害难道还不严重吗。我想说的是,如果你们认为最高标准是死人的话,那确实没有达到,因为我的当事人今天还能坐在这里,已经是几次死里逃生了,我很庆幸,没有达到最高标准。

        经过一上午的辩论,并没有审理完成,中午休庭,下午2点30接着审。

        法院门口的饭店,周总在这里搞了3桌,来的人太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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